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表彰先进,建设优良学风校风,调动广大学生努力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获得学校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生奖励应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评奖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四条 学生奖励包括集体奖励、个人综合奖励和个人奖学金;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或社会实践、为学校赢得荣誉者,可获得奖励。 第五条 省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奖励和先进个人综合奖励从校级先进集体奖励和先进个人综合奖励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奖励评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教务、财务、纪检监察、学生工作、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和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各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成员由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学工办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构成,各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负责本系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向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提交本系学生奖励评审意见。 第八条 班级成立学生奖励评议小组,成员由班长、团支书、副班长、学习委员、纪律委员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集体奖励 第九条 集体奖励设优秀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志愿服务先进集体、优秀社团。 第十条 集体奖励共同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组织集体成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集体成员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人受学校纪律处分,无违法乱纪现象; (三)集体成员综合素质高,身心健康,朝气蓬勃,积极向上。 第十一条 优秀班集体评比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全班同学能根据学校、各系安排,有计划的组织政治学习;团支部、班委会组织健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二)整体素质好。班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凝聚力强,富创新意识。全班学生在班干部的带领下,团结互助,文明礼貌,积极进取; (三)学风建设好。班级同学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成绩优良。学年各科重修率低于3%,大学英语过级率高于全年级平均值,其它技能资格证书获得率较高,各类学科竞赛获奖率较高;考勤制度健全,记录完善,无旷课和代课现象,出勤率高; (四)班风建设好。班级同学学年无代寝现象,晚归率低于5%,升旗、早锻炼、晚自习等出勤率不低于90%;每学期开展主题班会不少于四次,效果良好;教室、宿舍保持整洁干净,有值日、有检查、有评比;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积极参加学校、各系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获奖率高。 第十二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班子健全,团支委职责分明,业务熟练;全学年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团支部工作手册》记录详尽、完好;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健全; (二)思想建设成效好,能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安排的学习任务; (三)团员积极参与组织生活和支部生活,活动质量高,组织生活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具有较好的思想性、启发性,团内活动多,具有新意; (四)抓优良校风、班风、学风及文明寝室建设,措施得力,有实效; (五)支部能按时交纳团费,能全面掌握团员的情况,解决同学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团队组织健全,工作认真负责。队伍组织纪律性强,服务项目明确。有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和固定的活动基地; (二)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响应校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号召,负责做好志愿者的各项工作; (三)志愿者服务活动日常化,每年至少组织或参加大型志愿服务活动10次以上,队员年人均参加志愿服务20小时以上,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总结、有效果; (四)认真配合学校青年志愿者工作,积极为志愿者或志愿者组织的志愿行动提供各种物质、人员、政策上的支持,为其顺利完成志愿服务作出了贡献; (五)凡为学校大型活动、重要工作或抢险救灾等提供临时性、突出性服务,成绩显著,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组织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优秀社团评选条件 (一)遵守学校党团组织关于社团活动的有关规定,社团成员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有明确的章程,内部工作机构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社团运行良好; (三)社团有特色,定期开展活动,能够调动广大会员积极性,使广大会员受益; (四)社团发展建设取得优异成绩,在服务同学、活跃校园方面表现突出,在校内外有较大的影响和知名度; (五)社团在学校有关部门注册一年以上,有一定规模; (六)学生社团参与社团文化活动月活动情况突出。 第十五条 评奖时间 优秀班集体每年10月评选,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志愿服务先进集体、优秀社团在每年4月份评选。 第十六条 评奖程序 (一)通过系民主推荐、自荐等方式产生参评集体; (二)参评集体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含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初评,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四)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评奖比例 序号 奖励内容 评选比例 1 优秀班集体 参评班级总数10% 3 五四红旗团支部 参评团支部总数(不包括毕业班)10% 4 志愿服务先进集体 10 5 优秀社团 5 第四章 个人综合奖励 第十八条 个人综合奖励设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大学生年度人物、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社团干部、志愿服务标兵。 第十九条 共同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政治学习活动; (二)思想品德好: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评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同学们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成绩好: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勇于创新;全部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均无补考、重修现象; (四)社会实践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一)积极要求进步,助人为乐,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钻研精神和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名;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阳光向上。 第二十一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条件基础上增加以下条件: (一)综合素质好,知识面广,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一定的实践能力; (二)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班级前5名。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5名; (三)担任班、系、校级学生干部一年(含)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学生干部标兵在优秀干部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在同学们中威信高,工作成绩突出; (二)实践能力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活动,获得校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奖励或荣誉称号; (三)具有某方面的特长,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条件 (一)参选学生的事迹应主要集中在参选年度; (二)参选学生应在以下至少一项中具有突出表现:在社会实践、学术科研、创新创业、自强不息、见义勇为、孝老爱亲、全面发展、多才多艺等方面具有突出成绩或感人事迹: 1.社会实践类: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公益环保等活动,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关注国计民生并做出积极贡献; 2.学术科研类:具有良好的科研学术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内取得突出成绩,如在省级及以上赛事取得优异成绩、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文章、取得重大发明突破等; 3.创新创业类:在创业项目中取得突出业绩,或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4.自强不息类:直面逆境、不畏艰辛,身残志坚、积极乐观,自立自强、事迹感人; 5.见义勇为类: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奋不顾身,舍己救人; 6.孝老爱亲类: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兄弟姐妹团结友爱,事迹突出、感染力强; 7.全面发展类: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成绩优秀,思想政治素质突出,获得广泛好评; 8.多才多艺类:在文、体、艺等方面具有突出专长,在省级及以上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原则上已评为往届“湖南女子学院大学生年度人物”的大学生不再参评。 第二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各方面表现优秀,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成绩优秀,体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二)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者; (三)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校级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员干部,或者评选要求、规模与前面相当的校级奖励;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坚持正确的择业观,主动面向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 第二十六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认真执行团的决议,在广大团员中能够起表率作用; (二)热心团组织生活和支部活动,无无故缺席现象,在活动中表现积极; (三)自觉交纳团费,主动协助团支委的工作,认真完成团支委交给的任务; (四)成绩优良,各科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第二十七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前三项; (二)学习成绩优良,各科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三)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能团结广大团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四)担任团支部委员以上(含支委)职务满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优秀共青团员标兵评选条件 (一)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前三项; (二)学习成绩优良,各科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 (三)在某一方面有杰出表现,综合素质较高,在团员青年中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九条 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各科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二)热心为社团工作,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 (三)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标兵评选条件 (一)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主动地倡导和组织参与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弘扬雷锋精神,热心公益,助人为乐,无私奉献,事迹突出; (二)参加志愿服务两年以上,累计参加志愿者服务不少于120小时; (三)长期坚持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在大型活动、关爱农民工子女、扶残助残、社区服务、公益行动等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志愿服务事迹感人,成效显著,具有一定榜样示范效应和影响力。 第三十二条 评奖程序 (一)通过班级民主推荐、他人推荐、个人自荐等形式产生各种奖项候选人; (二)候选人写出书面申报材料(含获奖证书复印件)交系初评; (三)各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初评、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四)系公示后产生人选申报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或团委; (五)学校学生奖励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评奖比例 序号 奖励内容 评选比例 1 三好学生 学生总人数的5% 2 三好学生标兵 10人 3 优秀学生干部 学生干部总数10% 4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10人 5 年度人物 10人 6 优秀毕业生 省级优秀毕业生,毕业生总人数3% 校级优秀毕业生,毕业生总人数5% 考研成功毕业生,录取研究生人数 7 优秀共青团员 团员总数的5% 8 优秀共青团干部 学生团干总数的20% 9 优秀共青团员标兵 10人 10 优秀社团干部 社团干部的15% 11 志愿服务标兵 10人 第五章 个人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 个人奖学金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游学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国家,感恩社会; (四)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标,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六)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可以申请获得个人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原则上85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成绩排名在本班(或本专业)的前5%以内; (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或本专业)的前5%以内。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无不及格课程,成绩排名在本班(或本专业)的前15%以内,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或本专业)的前15%以内;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 (三)积极上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 第三十八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班级前3名,各科成绩及格; (二)一等奖学金: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班级前5名,各科成绩及格; (三)二等奖学金: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名,各科成绩及格; (四)三等奖学金: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5名,各科成绩及格; (五)优秀特困生奖学金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5名,各科成绩及格且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九条 游学奖评选条件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或专业)位于前15%,且无不及格科目; (二)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前2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游学奖,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游学奖学金。 第四十条 奖学金评选时间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每年的9-10月评选,综合奖学金在每年的10月份评选,游学奖学金在每年的5月份评选。 第四十一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各班在符合条件的范围内,民主推荐各种奖学金候选人; (二)各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初评、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三)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学生奖励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序号 奖励内容 评选比例 奖励金额(元) 1 国家奖学金 2‰ 8000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5% 5000 3 综合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 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 3000 一等奖学金 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 1500 二等奖学金 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 1000 三等奖学金 参评学生总人数的8% 800 优秀特困生奖学金 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 1000 4 游学奖学金 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 5000 第六章 配套奖励 第四十三条 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为学校赢得荣誉者,可获得学校奖励。如参加湖南省大学生“挑战杯” 科技作品和创业计划竞赛获奖者、全国、湖南省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获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比赛获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艺术比赛获奖者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个人奖学金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同一学年度不重复评选。 第四十五条 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在我校设立专项奖学金时,原则上参照此奖励办法执行(设奖者有特殊要求除外)。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本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7年7月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女子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湖南女子学院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湖南女子学院游学奖评审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第三十一条 评奖时间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干部标兵在每年10月评选;大学生年度人物在每年12月评选,优秀毕业生在每年3-4月评选,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社团干部、志愿服务标兵在每年4月评选。
第三十五条 共同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生奖励均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除外)。
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日期:2017-11-30 11:26:25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