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日期:2017-11-30 11:27:04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378

湖南女子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时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湖南女子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申委会机构:

(一)申委会委员人数为单数,一般为7-13人,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二)申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申诉、组织安排复查、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湖南女子学院办公室。

(三)申委会委员在受理申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予以解聘,并给予相应处分:

1.徇情舞弊的;

2.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的;

3.侮辱、处罚当事人的;

4.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

第七条  申委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问题进行处理,作出复查决定;

(四)将申诉处理决定书按规定送达申诉人及有关部门。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休学、退学等处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涉及学生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不恰当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学校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委会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准确填写学生本人的姓名、系别、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详细陈述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注明提出申诉的日期。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清楚,须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二)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3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十二条  申委会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作出决定的事实、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申委会根据申诉人提供的申诉材料和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则上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委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申委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申诉或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的申诉时,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申委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申委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申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会议。

(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校办公室应当派法律顾问出席会议,提供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申诉人所在系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法律顾问和系代表均不具有表决权;

(三)申委会办公室提前3天通知双方当事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应当出席会议,并依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作出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及代表出席会议,参与讨论;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表决权;

(四)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2天向申委会办公室提出,由申委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委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申委会办公室另行安排时间。

第十八条  会议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出席会议的申委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出席会议的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且理由充分,则该人员必须回避;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和学生所在系代表分别陈述;

(五)申委会成员进行合议;

(六)申委会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复查意见。复查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的复查决定

 

第十九条  申委会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复查决定:

(一)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合规的,维持原决定;

(二)认为做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撤销或变更原决定;

(三)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撤销或变更原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复查决定对休学处理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等决定进行变更的,由申委会提交决定,由学校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决定书;申诉复查决定要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及开除学籍处分等决定进行变更的,由申委会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委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委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的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7年7月5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女子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湘女院学字2012〕2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女子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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