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秉承“懿德睿智、笃行臻美”的校训精神,致力培养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四自”精神和传统美德的高素质女性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生正确、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获得学校规定的各项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学校教育、引导和督促学生依法履行各项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招生就业处应根据录取通知、身份证等考生信息,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发现考生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其它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入学者,按照《湖南女子学院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 新生入校须参加统一体检复查,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具体参照《湖南女子学院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生因就业、创业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以1年为期,最长不超过2年;入伍的新生保留到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应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招生就业处组织各系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本系新生进行复查,具体参照《湖南女子学院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含2周)及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具体参照《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库,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其补考和正常重修资格,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其相应处分,具体情况按照《湖南女子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结合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进行标注。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国防教育课、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课除特殊情况外不能申请免听、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考核成绩不及格而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或重修;或因住院治疗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可申请缓考。具体情况参照《湖南女子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校被录取专业就读完成学业。 艺术类等特殊专业的学生不能与其它普通专业互转,原则上文、理科专业之间不互转(文理兼招专业除外);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或属于提前批招生专业(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下同)的学生,不予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准许提出1次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学习兴趣和专长,具体条件见《湖南女子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转专业时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三)因就业、创业保留学籍或退役后复学者,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学校将优先考虑; (四)学校或所在系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三)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四)专科升入本科的学生; (五)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或其他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 (八)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九)有违纪违规记录的学生(指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 (十)无正当理由者; (十一)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应经本人申请、系部考核、教务处复查并报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根据《湖南女子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或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附父母单位证明、家庭所在地社区证明及其它书面支撑材料),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八)应予退学的学生;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转学的具体办理流程见《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认定。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受系部应根据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难度低于转入专业或原专业未修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伤、病、事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经学校同意,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1年为期,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年(入伍、就业和创业休学的除外)。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就业或创业休学的,学校保留其学籍最长年限为2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同意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复学等,应填写《湖南女子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并按流程签字,具体操作参照《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具体操作参照《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学校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湖南女子学院普通本科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本科生,由本人申请,各系部审核并整理汇总名单,报教务处复核,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1门以上(含1门)虽经重修或补考仍不及格,则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二)因课程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经补考或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系部审核,教务处复审,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学校发给其毕业证书且收回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相应的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证实际日期填写,学位证书按《湖南女子学院普通本科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要求办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由学生本人申请,且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本人所在系部初审,教务处复审后,教务处将相关变更信息提交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教育部学信网通过并备案后方可。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学业证书信息由教务处学籍管理员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进行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必须取消其学籍,不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追回并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与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游学奖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经2017年7月5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按管理权限负责解释。
湖南女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日期:2017-11-30 11:24:51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