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女院通字〔2018〕62号 关于印发《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宿舍管理 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8-05-26 10:14:1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952

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维护学生宿舍的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实现学生宿舍的制度化、规范化、统一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校学生宿舍管理是人才教育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学生宿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要本着立德树人的方针,在学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协助下,对学生宿舍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服务、管理、教育三支队伍的主导作用,全面贯彻服务、管理、教育三位一体的基本原则,真正做到“以生为本”,致力于培养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四自”精神和传统美德的高素质应用型女性人才。

第三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宿舍是指由学院指定并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学生缴费后入住的校内宿舍和公寓(以下简称宿舍)。

第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后勤处、保卫处、国资处、财务处、基建处与各系相互协作、共同推进。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住湖南女子学院各学生宿舍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入住管理

第七条  为方便学院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凡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原则上一律入住学院指定的宿舍。

第八条  学生入住由学生工作部(处)与各系统一分配、管理,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床位或转让、转租房间、床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换房间、床位的,需由学生本人申请、各系审核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统一调整、备案。

第九条  学生入住宿舍后,应根据学院财务处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住宿费。

第十条  学生入住宿舍需签订承诺书,由各系组织签订并存档。入住后必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维护宿舍正常生活秩序,参加宿舍相关活动,共同创造健康、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长沙市户籍、外地户籍在长沙市购房(新生除外)或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适合住校且有家人照顾者,在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校外住宿。校外住宿管理规定如下:

(一)统一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为每学年一次,于暑假放假前一周办理,特殊情况可临时审批。

(二)校外住宿申请材料包括校外住宿申请表、家长承诺书、学生与家长(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系对批准校外住宿的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保持联系。校外住宿学生须与学院签订校外住宿安全协议。

(四)凡未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特殊情况必须征得辅导员、副书记的批准方可校外住宿(含周末)。由学院集体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归寝者由活动组织单位统一办理请假手续。具体请假权限及办理程序详见《湖南女子学院学生请假审批制度》。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住宿生,在校外住宿的按违纪处理,因校外住宿引发的人身安全责任和各类矛盾纠纷由违纪学生自负。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学院根据湘女院通字[2017]58号文件《湖南女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章  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进入宿舍时应主动出示学生证或有效身份证件,配合宿舍管理员的询问和检查。宿舍管理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发现推销人员、可疑人员要进行盘查,必要时交保卫处审查。

第十三条  禁止异性进入宿舍,特殊情况确须进入者,须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宿舍;会客实行登记制度,会客地点在宿舍管理员值班室,来人来客均须被见人接送出门;维修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宿舍必须先登记,且有该宿舍的学生或宿舍管理员陪同方可进入;校内人员进入宿舍需出示相关证件并在宿舍管理员值班室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禁止留宿外来人员;禁止私自将宿舍钥匙配置给他人。

第十五条  禁止商贩进入宿舍,学生不准在宿舍内进行任何经营性的活动。

第十六条  加强防盗意识,妥善保管财物。学生宿舍为集体宿舍,室内不能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离开宿舍须随身携带或存入银行、保险柜等。睡前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外出时务必关好门窗,并保管好宿舍钥匙。宿舍内发生刑事、盗窃等案件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宿舍管理员、辅导员、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报告,主动提供线索,协助保卫处破案。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归寝,宿舍内不准大声喧哗,不得干扰他人学习和休息。节假日期间23:00之后算晚归,收假当晚22:30之后算晚归。其余时间,周日至周四晚22:30之后算晚归,周五周六晚23:00之后算晚归,晚归的学生要出示证件进行登记,并写明原因。

第十八条  宿舍关门后因特殊情况要外出的,需由本人申请,辅导员同意,在宿舍管理员处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外出。

第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内(含公共区)吸烟、酗酒、打架斗殴。

第二十条  不得在宿舍内进行踢球、拍球、跳绳等易损坏公物、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进入宿舍区域,禁止在宿舍内(含公共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严禁存放枪支、刀具等管制用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私自安装电源插座、插座板和电源设备,严禁私自拆改供电线路和设施,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区(包括宿舍室外公共区)电源插座上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电炒锅、电取暖器、电熨斗、电开水壶、干鞋器等。严禁将台灯放置在床上或易燃物质上。学生离开宿舍、学生晚上入睡后,各类充电器或插头必须与插座断开。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烧煮食物,禁止在宿舍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宿舍内玩火源、点蜡烛、油灯、燃烧纸物或将燃烧的纸物、烟头乱扔,不得用纸或其它易燃物品做灯罩。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楼道内放置鞋架、衣柜、衣架等物品,禁止在宿舍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熟悉消防安全设施摆放位置和使用程序,不得损坏和挪用,如发现损坏和人为破坏应及时上报学院保卫处。

第二十六条  每间寝室设安全员1名,对本寝室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寝室人员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制止私拉乱接电源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的行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阳台护栏上摆放盆栽、往楼下乱扔杂物、往窗外泼水等不文明、不安全行为,防止高空坠物。严禁攀爬、跳跃宿舍楼栏杆、围墙、窗台。在窗外晾晒衣物时,注意自身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和可疑现象,要立即通知宿舍管理员和保卫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空调电源线及空调铜管线上栓接绳索或晾晒物品,严禁在空调内机、外机上堆放杂物,不得在空调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不得在空调外机支架上挂、搭物品。

    第二十九条  高层宿舍电梯禁止超载运行,超载铃响时后进者主动退出;禁止顶阻电梯门、强制冲进电梯,严禁随意按紧急按钮及各类恶意破坏电梯行为;电梯运行中禁止打闹嬉戏,进出电梯要文明礼让,避免拥堵现象发生。

第三十条  全院学生需参加学院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与学生宿舍安全知识讲座,参与消防安全演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内违反上述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湖南女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章  宿舍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宿舍室内外卫生工作均由各楼栋宿舍管理员负责检查、监督,公共区卫生由物业保洁员承担。卫生标准如下:

1.走廊、楼梯整洁,无痰迹、无杂物、无积水;

2.厕所清洁、无异味,洗漱间水池、地面干净,无积水;

3.房顶、墙面无蜘蛛网、灰尘、张贴物等;

4.公共场所门窗干净明亮,地面整洁。

第三十三条  宿舍内卫生由学生自行负责。卫生标准如下:

1.地面清洁,玻璃明亮,室内无尘污、无蜘蛛网,室内无异味

  2.学习、生活用品整齐摆放,方向一致;

3.被子、枕头、床单、蚊帐叠放整齐;

4.厕所清洁、水池无堵塞,洗漱台台面整洁,洗漱用具摆放整齐;

5.无乱悬乱挂乱摆放、乱拉线(绳)现象;

6.阳台干净整洁,不乱堆杂物;

7.室内外无乱写乱画,张贴内容需健康向上、格调高雅;

8.垃圾自带下楼。

  第三十四条  宿舍区域内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区域内泼水,严禁饲养任何宠物。

第三十五条  宿舍内卫生检查与奖惩办法:

各系组织学生干部每天对本系宿舍室内卫生进行检查。

2.宿舍管理员每天9:00开始对宿舍室内卫生进行抽查,每周汇总寝室卫生分数,与辅导员评优和系部考核挂钩。

3.宿舍成员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检查卫生时拒不开门或者私自换锁致使无法检查者,以零分计算。

第三十六条  宿舍定期开展文明卫生创建活动,每年9月份评选新生内务整理优秀寝室,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宿舍水电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宿舍用水、用电实行安全、节约、限时、定量有偿原则。供水、供电时间情况如下:

1.全天24小时供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及节假日全天供电,其它时间晚上23:00统一熄灯,早上6:00恢复供电。

2.供电指标:每人每月供电指标为5度,每人每月供水指标为3吨。超标准用电、用水,每度每吨按居民电价、水价收费,由各宿舍学生分担费用,按规定时间自行到财务处交费后,至阳光服务大厅后勤服务台购买水电。

第三十八条  水电维护

1.对学生用水用电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水表电表发生故障、水管爆裂及水笼头失效等应及时报修。

2.宿舍内严禁私自拆改供水、供电线路和设施,私自拆毁或改动水、电表者,一经查出,每次由责任人赔偿200元,并按半年的用水、用电量追缴水电费,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学生宿舍房间钥匙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新生入校时,办完报到及住宿手续后,凭手续单到所在楼栋宿舍管理值班室领取宿舍钥匙。进行宿舍调整时,需先行至原宿舍管理员处退还原宿舍钥匙并登记,如出现钥匙丢失的,需重新配置并归还,方可领取新宿舍钥匙。

第四十条  宿舍钥匙实行一人一片制,由于保管不善丢失钥匙要速报宿舍管理员登记并自行配置。

第四十一条  宿舍管理值班室保管的钥匙原则上不外借,如因特殊情况需借用时,须向宿舍管理员讲明原因,出示相关证件,登记后方可借用,开门时由宿舍管理员陪同,钥匙归还后注销登记,宿舍管理员应做好记录。非本宿舍居住人员,一律不能借用钥匙。

第四十二条  办理休学、退学、毕业等离校手续后一周内,必须搬离宿舍,离校时需退还钥匙至宿舍管理值班室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七章  宿舍设施设备及公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宿舍将定期进行设施设备及公物检查。学生入住宿舍时应检查宿舍设施设备及公物,如有缺失,应及时到阳光服务平台报修或宿舍管理员处报失。因报告不及时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内的设施设备、家具、床具等,不得随意损坏,不能搬到室外。凡造成宿舍设施设备及公物损坏或丢失,由后勤处、国资处按照市场价格核定,相关责任人自行赔偿,找不到直接赔偿人的,由室内住宿全体成员承担。

第四十五条  宿舍管理员应加强管理,提醒学生爱护公共设施设备,防止丢失和损坏,学生进行宿舍调整时,不得搬动原宿舍家具设备及用品。

第四十六条  禁止将剩饭剩菜、塑料制品、垃圾等杂物倒入厕所、洗漱池,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由寝室成员自付疏通费用。

第四十七条  各类维修及故障均由维修、管理人员进行,擅自处理不当导致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伤害的由学生自行承担后果。学生应支持维修、管理人员工作,不得干扰。

第八章  宿舍自治管理

第四十八条  成立学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员会(简称自治委),由院学生会宿管部成员、栋长、层长、寝室长及先进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参与学生宿舍管理事宜。组织学生认真执行学院关于宿舍管理的各项条例、办法、规定、制度。

第四十九条  每栋宿舍楼成立学生自治管理小组,负责本楼的学生宿舍管理事宜。每个寝室设寝室长1名,每层设层长1-4名,每个楼栋设栋长1名。

第五十条  栋长、层长及寝室长职责

(一)栋长职责:

1.栋长代表整栋楼的整体形象,应文明上岗,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2. 负责本楼栋每晚学生归寝信息汇总,及时上报院学生会宿管部;

3.协助院学生会宿管部、各系学生会宿管部做好本楼栋的卫生检查评比工作;

4.做好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和组织工作,创造精神文明家园;

5.劝阻本楼内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制止本宿舍楼栋内的不良行为;

6.收集学生对宿舍楼文明、安全、服务等诸方面的意见建议,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7.每周召开一次层长会议,做好上周工作总结与下周工作安排。

(二)层长职责:

1.负责监督本层内卫生清洁工作,创建洁净温馨的居住环境;

2.负责本层的学生晚查寝工作,并及时上报栋长;

3.劝阻本层内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包括大声喧哗,熄灯后大声说话等不良行为);

4.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宿舍管理员、栋长、学生工作部(处)或保卫处;

5.经常与各寝室的同学谈心,互相交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宿舍管理员、值班辅导员、带班辅导员汇报;

6.完成栋长交代的其它各项工作。

(三)寝室长职责:

1.检查落实本寝室成员就寝情况、卫生值日及安全保卫工作;

2.关心本寝室同学的思想、学习及归寝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宿舍管理员、值班辅导员、带班辅导员汇报。

第五十一条  栋长、层长、寝室长的考核、评优均纳入学年度学生干部考核、评优。

第九章  宿舍重要信息报告管理

第五十二条  寝室长兼任学生宿舍信息员。凡在宿舍内发生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疫情以及其它危害师生心理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学院稳定的情况,都属于必须报送的重要信息。具体包括:

    1.宿舍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2.寝室人员患有急性传染病,或突然晕厥、休克;

3.寝室人员有明显的心理异常与行为异常;

4.可能影响学院安定的矛盾纠纷;

5.发现聚众斗殴和群体性事件苗头;

6.寝室人员与境外组织联系;

7.寝室人员从事邪教活动;

8.寝室人员私藏管制刀具、吸烟、吸毒、贩毒;

9.留宿外来人员或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宿舍;

10.寝室人员未经请假离开学院,失去联系的;

11.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三条  信息员要有高度的警惕性,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掌握各种信息并上报。报送信息发生的时间、地点、事由、范围、程度等必须真实准确,严禁报送虚假信息。凡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事项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报送信息流程图见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学生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中的《重要信息报送及重要事件处理程序》。

第十章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保卫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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