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处[2016]27号 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 国家奖助学金和校内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 根据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16年秋季学期国家奖助学金和校内助学金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系根据《湖南女子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湘女院通字[2012]8号)和《湖南女子学院校内助学金管理办法》(湘女院通字[2016]15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要将资金切实落实到学生,不得挤占挪用。分配指标时一次性到位,不能随意增减资助名额、拆分指标,评审对象不得采取轮流坐庄的方式。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必须是二年级开始的学生,申请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成绩优秀的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成绩、表现只作为参考条件。专升本学生必须在取得一年本科成绩后才能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参评当学年度的学业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排名须在排名15%以内(班级、年级不限)。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初审通过学生名单应在全系范围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五、各系需上报的纸质材料为: 1.《2015-2016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及申报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5-2016学年)》(一式一份); 2.《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表》及申报《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2016学年)》(一式一份); 六、在资助系统中录入信息时要与学生申请表核对一致,申请理由可简明扼要摘录(建议:国家助学金20-40字,国家励志奖学金理由50-100字)。 七、请各系于11月3日下班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纸质评审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并同时在资助系统中完成审核上报。 八、校内助学金按照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5%左右的比例确定对象,每学年资助金额为每人2000元,于10月25日前上报纸质申请审批表和发放表,报发放表的电子版。 各系接此通知后,请尽快部署相关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公开、公正、公平的组织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和校内助学评审工作。 联系人:蔡建国 联系电话:82766145 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16年10月12日
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国家奖助学金和校内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11-07 15:57:21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