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学院专职辅导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科学考核辅导员工作质量,使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更加明确、具体,工作管理更加规范、科学,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面提高我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水平,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院专职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的考核由学院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时间为每学期考核一次,期末进行,放假前完成考核。考核方式采取学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结果为两学期考核结果平均值。 第四条 考核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和组织考核相结合,常规工作与创新工作相结合,注重实绩与贡献,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师德表现、职业能力、履职情况、工作业绩四个方面。 第六条 师德表现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1.政治觉悟。能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否具有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能否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2.政策理论水平。能否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学生教育、管理的一般规律和有关规定; 3.工作作风。是否爱岗敬业,把工作放在首位;是否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以学生为中心,想学生之所想,急学生之所急,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为人师表。工作中是否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在学生心目中是否能树立起良好的师长形象,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七条 职业能力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1.组织管理能力。主要考核工作中组织、管理方面的方法、水平和效果以及处理、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 2.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3.科研能力。主要考核能否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研活动,考核内容包括完成年度科研任务情况,在本领域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年内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获奖情况,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学校的科研项目、课题完成情况和位次; 4.创新能力。主要考核创新意识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主要包括能否探索学生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方法,能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开展有影响的活动。 第八条 履职情况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1.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总结情况; 2.是否经常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3.是否坚持深入班级、宿舍,组织参加班级活动,加强工作调研,利用切实可行的方法与广大同学谈心交流,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正确解决突发事件和问题; 4.是否按时参加院、系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和培训; 5.能否按要求及时完成院、系部署的各项任务,无延误现象; 6.能否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范围内出现的不良行为和事件。 第九条 工作业绩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1.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的效果。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状况,培养学生骨干的数量和质量及入学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毕业教育的效果等; 2.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效果。主要包括学生的品行评定、综合测评、各项评优;建立贫困生档案、对特殊学生(问题学生)的帮助,奖、贷、勤、助、补、免等政策的实施情况;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情况;在工作中是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基础文明建设取得的成绩。包括学生遵守校规校纪情况和学生在宿舍、教室、校园等公共场合遵守秩序情况; 4.培养典型的情况。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获得国家级、省市级、校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数量; 5.开展特色工作情况。能否本着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不断创新学生工作的理念、机制和方法,在创新中寻求学生工作的新突破与新发展,形成独具特色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依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优秀”的考核标准(同时具备): 1.能出色地完成辅导员的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成效显著; 2.积极创新学生工作的项目和机制,成绩突出,在德育创新中有项目中标或参加辅导员征文、职业能力竞赛等活动获奖者优先; 3.所带班级和党团支部全部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个为学院层面的优秀,所带班级或党团支部获市级以上集体奖励者优先; 4.自觉参加理论学习,能按要求认真完成科研工作任务,同等条件下,有公开发表论文或论文获奖者优先; 5.积极参加院、系学生工作会议和相关活动,无无故缺席记录; 6.认真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 7.坚持重大活动跟班制度; 8.所带班级学生寝室合格率达100%,所带班级没有发生学生严重伤害事件,学生违纪率低于1%。 9.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排名位列全校前20%; 第十二条 “合格”的考核标准(同时具备): 1.能较好地完成辅导员的工作任务、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 2.较好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能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3.按要求完成院、系部署的各项工作,无延误现象; 4.所带班级和党团支部全部为合格以上; 5.积极创新学生工作的项目和机制,参与校级及以上工作相关的课题研究、项目建设,或参加辅导员征文、职业能力竞赛等工作相关的活动; 6.能够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 7.按要求参加院、系学生工作会议和相关活动,出席参与率不低于70%; 8.所带班级学生寝室合格率不低于90%,所带班级没有发生学生严重伤害事件,学生违纪率低于2%; 9.综合考核得分在70-89分(含70分)。 第十三条 “基本合格”的考核标准(同时具备): 1.基本完成辅导员的工作任务、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但工作中还存在一定问题; 2.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能处理突发事件,但处理不够及时有效; 3.能完成院、系部署的各项工作,但有延误现象; 4.参加院、系学生工作会议和相关活动,出席参与率未达到70%,或无故缺席2次以上者; 5、所带班级学生寝室合格率未达到90%,所带班级没有发生学生严重伤害事件,学生违纪率低于3%; 6.综合考核得分在60-69以上(含60分)。 第十四条 “不合格”的考核标准(具备以下任何一项的实行“一票否决”原则): 1.在上级和学校的有关工作检查中存在突出问题的; 2.在事关稳定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 3.遇有突发事件,知情不报,或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所带班级、党团支部有不合格的; 5.在学生评优、评奖、助学、学生党员发展等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6.传播不良思想和言论的; 7.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学生工作会议、活动出席参与率低于60%,或无故缺席3次以上者; 9.所带班级学生寝室不合格率达20%以上。 10.连续两年考核排名为后10%的,或连续三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11.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系党总支书记。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全院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各系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一线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实施本系辅导员考核工作。 第五章 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与方法如下: 1.个人自评。辅导员撰写个人述职报告(一份交系,一份交学生工作部(处)),对本人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个人自评,在此基础上如实填写《湖南女子学院辅导员考核登记表》(附表1)。个人自评不计入考评总分,但作为考评的参考依据。 2.学生评议。各系组织各班随机抽取不少于80%的学生,对所在班级的辅导员进行评议,填写《湖南女子学院辅导员考核学生评议表》(附表2),并统计出每位辅导员的得分,汇总学生对辅导员的评价意见。此项考评占总分的40%。 3.系考评。各系考核小组依据考评内容和考评原则,结合辅导员述职情况,对辅导员的师德表现、职业能力、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评议,为每位辅导员评分,并认真填写《湖南女子学院辅导员考核系评分表》(附表3)。此项考评占总分的40%。考核结果经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4.学生工作部(处)考评。学生工作部(处)结合辅导员书面述职报告和日常工作检查记录进行评分,并认真填写《湖南女子学院辅导员考核学生工作部(处)评分表》(附表4)。此项考评占总分的20%。 5.综合考评。学生工作部(处)综合辅导员个人自评、学生评议、系考评、学生工作部(处)部门考评得分,进行成绩汇总,形成考核初步意见后报学院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最终考核结果。 6.公示与审定。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将辅导员考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意见。经公示无异议,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考核总分计算方法。辅导员考核总分=学生评议得分×40%+系考评得分×40%+学生工作部(处)考评得分×20%。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与辅导员评优推优、绩效工资发放、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挂钩。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按照学校年度考核优秀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并优先推荐晋级、参加职称评聘及各类先进的评审。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对其提醒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学院人事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女子学院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湘女院通字〔2013〕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湘女院党政联字 〔2018〕4 号 关于印发《湖南女子学院专职辅导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3-22 10:10:5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31